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驶入或驶离中国大陆口岸、航行国际航线的私人休闲游艇。游艇按国家船舶进出口岸规定办理手续。海事、海关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分别负责相关查验。
入境/出境口岸
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入境、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在首个抵达口岸办理,出境边防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办理。请事先向拟抵达口岸确认能否受理您的游艇。
资料来源
-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XIT AND ENTRY FRONTIER INSPECTION_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www.mfa.gov.cn · 2026-11-03
- 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7/c1013311/content.html
- https://www.nia.gov.cn/n794014/n1050181/n1050479/c1014256/content.html
航前预报
按全国口岸检查办法,船方或代理应在预计抵达口岸前 7 日申报进口岸申请;航程不足 7 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申报。船舶负责人或代理还须按规定提前向边检报告抵离时间和停留地点,并如实申报船员、旅客、货物及物品。另须在预计抵达前 24 小时向查验机关报告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和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情况;航程不足 24 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报告。请与拟抵达口岸确认具体报送方式。
人员入境
船舶及船上人员进出中国口岸接受边防检查。外国船员和其他外籍人员应持有效护照及适用的签证、免签资格或其他入境许可;能否免签、停留多久取决于国籍、行程、入境口岸和当时有效政策,须逐人核实。船舶负责人或代理须按规定提前向边检报告抵离时间、停留地点,并如实申报船员、旅客等信息。未经边检许可,不得在规定检查时段上下人员。船员登陆、住宿或离开港口所在城市可能需要办理相应许可/证件;不要把一般入境资格当作自动获准上岸。
资料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国家移民管理局 · 2026-11-04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 · 上海海事局(国务院法规文本) · 2026-1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 2026-11-04
船舶海关
进出境船舶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口岸或依法批准的地点,并按海关要求办理运输工具申报、接受监管;船上人员携带的物品须如实申报,限制或禁止物品按适用许可和检疫规定处理。船方还需按口岸检查机关要求提供船舶登记/国籍证书、船员和乘员资料、航行计划及上一港文件等。非经营性运输工具的海关监管参照有关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办理。全国公开资料未能确认一个适用于所有私人游艇的统一临时进口期限、担保金额或全国通用文件清单;海南获核准进境的自驾游艇有单独的地方监管及免担保政策,不能据此推定其他地区相同。出发前应向目的港海关、海事和边检确认本船适用程序与复出境期限。
资料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2026-1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2026-11-04
- 海南自由贸易港自驾游进境游艇管理若干规定 · 全球法规网-中国商务法规(海南省法规文本) · 2026-11-04
检疫与生物安全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须在最先到达的对外开放口岸指定地点接受海关检疫;通常应在预计抵达前24小时申报,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驶离上一口岸时申报。海关根据申报决定电讯、锚地、靠泊或随船检疫;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病例或非意外死亡须立即报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须如实申报并按规定接受检疫,部分物品禁止携带或须事先许可。海南另有专门的出入境游艇检疫办法,规定不能自动套用于中国其他口岸。私人游艇应提前向目的港海关确认卫生证书、申报表、食品、宠物及检疫物处理要求。
资料来源
-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年海关总署令第274号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2026-11-04
-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第274号令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2026-1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转录法规) · 2026-11-04
禁限物品
枪支、弹药、爆炸物及部分武器属于禁止或严格限制进境物品,未经法定许可不得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受检疫管制的动植物和产品也可能禁止携带或须先取得许可并申报。中国海关2025年公告要求,携带禁止进境物品、须许可证的限制物品、动植物及其他检疫物等,应如实申报并接受查验。船舶物资、食品、宠物、药品、无人机、无线电设备等具体规则可能分别受海关、检疫、公安或无线电管理规定约束;离港前向海关和相关主管机关核实,不要将一般旅客行李清单直接当作船舶豁免。
资料来源
-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3号:关于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有关事宜 · 中国政府网(海关总署公告) · 2026-11-04
- 进出境人员禁止携带、寄递物品相关办事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政务服务平台 · 2026-1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26-11-04
到港办理
国际航行船舶应在对外开放口岸办理进出港手续:入境检查原则上在最先抵达的口岸办理,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办理;特殊情况按主管机关指定地点执行。进港前应向港务监督/海事、海关和边检按各自要求申报并提交船舶、人员及物品资料,依指令前往指定锚地、检疫点或泊位。完成相应检查前,未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也须遵守国家船舶进出口岸规定,但游艇停泊点、预约、代理和本地申报细节由口岸及地方规则确定;例如海南和粤港澳游艇自由行适用各自特别规定。抵达前应向目的港确认开放状态、可接收船型、预报时限及检查顺序。
资料来源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 · 上海海事局(国务院法规文本) · 2026-1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国家移民管理局 · 2026-11-04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 江苏海事局 · 2026-11-04
- 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管理办法 · 中共广东省委港澳工作办公室 · 2026-11-04
费用与离境
中国没有一份适用于所有港口、船型和停靠方式的统一私人游艇清关收费表。港口费、引航/拖轮、靠泊或停泊、检疫处理及代理服务等项目和金额由口岸、船舶情况及实际服务决定;部分游艇停泊点还可能另有当地管理收费。出发前应分别向港口经营人、海事/港口主管部门及代理索取当前书面价目和报价,核实哪些为强制费用、哪些是自选服务,并保留缴费凭证。离境手续须按抵达口岸的查验机构要求办理;离港时间变更或人员、物品变更时,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确认是否需要重新申报。
资料来源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上海海事局) · 2026-11-04
- 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及船舶卫生检疫办事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政务服务平台 · 2026-1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2026-11-04
已收录港口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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